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财教〔2021〕210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所有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及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主任组成。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具体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九条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指导并监督学生依法依规开展勤工助学。
第十条广泛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规范的对接服务。
第十二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下,配合财务处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标准,负责酬金核算与发放。
第十三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危险及其他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岗位类型以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及各类公益劳动等为主。固定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开招聘,临时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合理设岗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总数,统筹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各用人单位如需调整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部(处)申请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学生工作处及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设立。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九条凡学校在籍在校并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学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质保量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学习态度端正,课程成绩合格,三、四年级学生原则上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四)家庭经济困难,日常生活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五)能够正确处理有偿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关系。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部(处)勤工助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学生勤工助学部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要求择优录取。优先考虑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中心公示,并通知录用学生。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数量限制未被录用、但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参与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临时岗位需求统一推荐录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经录用,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因故无法按时上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取消资格:
(一)一学期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生活铺张奢侈,存在吸烟、酗酒、频繁出入餐饮场所消费等行为的;
(四)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的;
(五)勤工助学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多次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发展相结合,保障学生安全与权益。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定,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签订协议书;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意外伤害处理及争议解决方式。完善相关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