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申诉的合法权利,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党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等单位、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及日常事务。
第三章申诉申请
第七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处理决定所适用的规定或程序错误;
(2)学校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3)有新的证据证明学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有误;
(4)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
第八条申诉的范围:
(1)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已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以及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之内。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的书面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
(4)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在申诉期间,除退学、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对同一事件在校内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即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2)明显不符合申诉条件的,退回申诉材料,并向申诉人作出书面说明;
(3)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4)属特殊申诉事件的,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调查取证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一般以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听证会方式进行。
(1)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申诉人本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应到会参加听证,遵守听证
秩序,依法举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双方发问,当事方应如实回答问题。
除因当事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外,听证会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五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当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或经申诉人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可对学生申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和程序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2)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的,作出“建议原处理单位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决定;
(3)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错误的,作出“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4)认为原处理决定所适用规定错误的,作出“建议按适
用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决定;
(5)认为原处理决定所适用程序错误的,作出“建议纠正错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应当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把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送达时须由申诉人本人当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邀请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到场并在回执书上说明情况,视为送达。若无法送达申诉人本人的,可在校内学生工作处公告栏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陕西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不再适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管理办法
编辑: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