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在籍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笃学书院、各系成立以书院主任、系负责人为组长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或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类。
第八条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书院、各系认定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书院、各系认定工作组组织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提出本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类别,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书院、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书院、系认定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书院、系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提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过的名单及材料报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书院、各系认定小组。书院、各系认定小组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整个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笃学书院、各系要及时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