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陕教工宣〔2013〕10号)、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设规划(2016—2020年)》(陕高教生〔2015〕5号)的相关政策建议,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有效的危机干预服务,减少或避免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人在面临自然、社会或个人的重大事件时,由于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感知与体验,所出现的情绪与行为的严重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目标是通过构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队伍,拓宽实施途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的工作原则,增强学生心理调节、社会适应和挫折承受等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同时对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减少或避免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第三条 根据我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体系工作制度(试行)》(西交城学〔2012〕81号) 要求,各系学工主管应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报送《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同时各系加强班级心理联络员和宿舍心理志愿者的培养力度,要求班级心理联络员和宿舍心理志愿者对同学中出现的各种心理与行为异常现象能够做到及时识别、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帮助其尽快得到心理干预。
第二章心理危机的识别与预防
第四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介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一,心理咨询室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干预和预警对象,对一类重点关注学生进行逐一约谈,填写《新生约谈反馈表》至带班辅导员,辅导员根据咨询室研判情况进行跟踪处理。对二类次重点学生由辅导员结合学生日常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将排查结果上报心理咨询室。
第二,健全学生严重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各系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员,深入学生,培养班级心理联络员、宿舍心理志愿者,及时了解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每月将有明显的心理异常学生,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心理问题学生预警登记表》,及时向心理咨询室报告,心理咨询室按照报告情况约谈预警学生。
第三,辅导员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要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系主任、学生服务中心主任和心理咨询室报告。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事后书面报告心理咨询室存档。
第五条 心理问题的分类
【一般心理问题】
原因:由现实因素而产生,有内心冲突,体验到不良情绪(如厌烦、后悔、懊丧、自责等)。
时间:不间断持续满一个月,间断持续两个月。
程度:a)可控:不良情绪反应仍在相当程度的理智控制下,始终能保持行为不失常。 b)社会功能:基本维持正常生活、学习、社会交往和工作,但是效率有所下降。 c)未泛化:不良情绪的激发因素仅仅局限于最初事件,即使是与最初事件有联系的其他事件,也不引起此类不良情绪。
【严重心理问题】
原因:较为强烈的、对个体威胁较大的现实刺激,体验着痛苦情绪。
时间:间断或者不间断持续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半年以下。
程度:a)不可控:多数情况下,会短暂地失去理性控制;单纯地依靠自然发展或非专业性的干预,难以解脱。 b)社会功能:对生活、工作、社会交往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c)泛化:痛苦情绪不但能被最初的刺激引起,而且与最初刺激相类似、相关联的刺激,也可以引起此类痛苦。
【神经症】
神经症是一种心因性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持久的心理冲突,病人觉察或体验到这种冲突并因之而深感痛苦,且妨碍了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
特点:a)有自制力; b)精神痛苦; c)持久性; d)妨碍社会功能; e)没有任何器质性病变作为基础。
神经症的临床分型:恐惧症、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神经衰弱、躯体形式障碍。
【精神疾病】
1、抑郁症
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是一种常见的心境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且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重度抑郁症可出现自杀念头和行为。
临床表现:a)情绪低落;b)兴趣减少;c)无价值感或过分自责;d)失眠或睡眠过度;e)思维迟缓;f)自杀意念。
2、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精神科疾病,是一种持续、通常慢性的重大精神疾病,是精神病里最严重的一种,感知觉、情绪、思维、行为的精神活动紊乱、异常,使患者有明显的心理痛苦或社会适应等功能受损,对自身健康状况、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多青壮年发病。
临床表现:a)幻听;b)幻视;c)幻觉;d)被害妄想;e)狂躁;f)病态抑郁体验;g)伤人自伤。
第六条 不同类别心理问题的处理方式
1、一般心理问题学生。这类学生一般会主动求询,咨询过程严格保密,需要辅导员配合时,咨询老师会主动进行联系,辅导员也应遵循保密原则。辅导员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学生的转变,提升其心理品质。
2、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学生。各系心理健康教育专员每月通过《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心理问题学生预警登记表》上报学校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安排约谈,对存在严重精神障碍、心理及社会功能缺陷者进行转介就医,辅导员根据心理咨询室研判结果,通知家长配合处理。就医者需遵从医嘱定期治疗,返校后家长需向辅导员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学生恢复正常心理、社会功能可在校正常就读。同时学生返校后应到心理咨询室面谈,并根据情况定期咨询。
3、精神疾病学生。此类学生一经发现带班辅导员应立即上报系主任、学生服务中心主任、心理咨询室,并通知家长,给予学生休学处理。由家长带去医院诊断、治疗,将病历复印件存档。返校时出具康复证明,并到咨询室接受鉴定,确认其已经康复,方能返校读书。此类学生一般不宜留校住宿,如果留校辅导员需与家长签署《安全协议》或由家长陪读,家长监督需服药的学生按时服药,无医嘱不能擅自停药。其中,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者;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应视为心理危机事件。
4.当心理咨询员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的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并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推荐转介医院(限定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医院心理科:029-85249600。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精神心理科:门诊029-85324165 住院 029-85324031。
西京医院心身科:029-83215321。
第三章心理危机事件的干预制度
第七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辅导员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通知该生家长到校,所在系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直至转交家长。
2、要求学生家长将学生送至专门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根据医院诊断情况给予学生相应的休假或休学处理。
3、学生返校时需出具治疗医院给予的康复证明,证明学生心理、社会功能恢复正常,可在校正常生活学习。并到咨询室接受鉴定,确认其已经康复,方能返校读书。
第八条 对事实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2、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处在第一现场的学生或辅导员要立即送到校医院实施紧急救治。
3、学校保卫部门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4、对自杀未遂的学生,辅导员应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并给予休学处理。学生返校时需出具治疗医院给予的康复证明,证明学生心理、社会功能恢复正常,可在校正常生活学习。并到咨询室接受鉴定,确认其已经康复,方能返校读书。此类学生一般不宜留校住宿,如果留校辅导员需与家长签署《安全协议》或由家长陪读,家长监督需服药的学生按时服药,无医嘱不能擅自停药。
5、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
第九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所在系及学校保卫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心理咨询室联合相关专家对该生的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各系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第一,对危机事件发生时处于第一现场或危机人员的重要他人,需在事件发生后立刻进行持续关注,采用支持性干预措施,预防创伤后应激障碍。第二,对危机事件发生受到波及的次重要他人,可以利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院学籍办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要求学生向所在系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方可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联络员、宿舍心理志愿者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联络员、学生骨干、宿舍心理志愿者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制定好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责任落实到人,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第十四条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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