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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时间:2025-10-16   来源:    阅读: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第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或组织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公共场所或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和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共场所(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它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主干道、教学区等公共区域抽烟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批评教育后仍不听劝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1一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51学时(含51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

第十一条 在教学过程或在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以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抄袭、剽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在早操、课外学分获取等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有弄虚作假或作弊意图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用热得快(或加热棒)、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等电器设备者,除暂扣违纪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设施及通讯、网络线路和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散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4.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5.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者;

6.登陆非法网站者。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第十四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 (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诽谤、侮辱、栽脏、陷害、拐骗、威胁、恐吓、偷拍偷窥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或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视其给对方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给学校、社会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有本项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二次以上打人、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

(八)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在他人食品中投放异物等行为,违反规定者除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以下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帮助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上述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学校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及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减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除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承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章、其他证件或证明者,私盖伪造印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私刻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按时就寝或迟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晚归、不归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一学期中,累计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11-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16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在校外住宿或者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处理所饲养的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由相关部门暂扣宠物,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比、奖励评定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三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如果学生拒不书写书面检查,只要材料充分,仍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做出处分决定,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归档,经主管校长签发生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接到教学科研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分决定,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校长签发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各类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张贴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若对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学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在处分期内要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思想和生活动态,填写阶段性总结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结束留校察看期;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但并无显著进步表现者,延期6个月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内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并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学生的一切待遇,由学生工作处和相关部门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0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处分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2017年91日起施行。学校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城市学院行政人事部 2025年10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