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6第4l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院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或组织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与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扰乱公共场所或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和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共场所(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它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撕毁学院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院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中,旷课累计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l一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51学时 (含51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在教学过程或在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以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抄袭、剽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在早操、课外学分获取等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者,除没收违纪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院、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设施及通讯、网络线路和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下列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散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4、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5、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院稳定者;
6、登陆非法网站者。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者;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者;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
第十四条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 (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诽谤、侮辱、栽脏、陷害、拐骗、威胁、恐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或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视其给对方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给学校、社会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有本项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二次以上打人、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
第十五条 对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以下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帮助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上述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内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学院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助)学金及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减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弄虚做假行为者,除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包括承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章、其他证件或证明者,私盖伪造印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私刻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按时就寝或迟归宿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晚归、不归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一学期中,累计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11-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16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在校外住宿或者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比、奖励、评定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三章 实施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如果学生拒不书写书面检查,只要材料充分,仍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做出处分决定,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归档,经主管院长签发生效,并报学生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服务中心接到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分决定,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院长签发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学生服务中心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各类处分决定由学生服务中心在全院范围内张贴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若对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书之日起10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院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学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要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思想和生活动态,填写阶段性总结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结束留校察看期;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结束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但并无显著进步表现者,延期6个月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内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服务中心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并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学生的一切待遇,由学生服务中心和相关部门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0天。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处分办法中未涉及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之前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