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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3   来源:    阅读: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公平、高效地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化勤工助学学生分配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的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书院、系(室)勤工助学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附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符合条件者,即具备勤工助学资格,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具备勤工助学资格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并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六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临时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七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需要调整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特困生视困难程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一人双岗或多岗。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每学期换岗一次,原则上只安排特困学生上岗。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延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将职工的工作任务转嫁给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三章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并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三、四年级学生原则上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在校期间无违纪;

(四)在平时生活中能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现象;

(五)能正确处理有偿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关系。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

(一)一学期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三)生活铺张奢侈、吸烟、酗酒、经常下饭店者;

(四)不实事求是反映家庭情况弄虚作假者;

(五)在勤工助学劳动中不服从安排或多次不按时完成工作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