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积极上进,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
6.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责任意识强,有爱心,乐于助人,热衷弘扬爱心助学宣传活动;
8.2016年(含2016)已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按照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1.本学年延长学制、休学、出国留学、进修者;
2.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凡我校在籍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者均可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其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二级学院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学校复审、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并公示;
5.资助中心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审核确定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向省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年度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14200元。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形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3.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自助资金;
4.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评审办法不再适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