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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5-04-11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积极上进,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

6.生活俭朴,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积极参加学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责任意识强,有爱心,乐于助人,热衷弘扬爱心助学宣传活动;

8.20162016已脱贫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按照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定:

1.本学年延长学制、休学、出国留学、进修者;

2.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凡我在籍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者均可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其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二级学院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复审、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并公示;

5.资助中心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审核确定后,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向省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二级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本年度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14200元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形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3.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助资金;

4.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评审办法不再适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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