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在籍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4.学习成绩优异,同一专业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凡我校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个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二级学院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公示(不少于5日),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校复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
5.学校资助中心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再兼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接到励志奖学金拨款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现象。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通过主题班会、系刊、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要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自立、自强,奋发向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