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2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在籍本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至少一项为专业大类前5%;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凡我校在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初,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个人成绩单、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排名表、荣誉证书等材料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1.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学生工作处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教学科研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定,并在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后,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戴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4年9月29日